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州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导向性作用,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2县市人民政府,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州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得分为主,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分别进行排名:排名前3位的县市进入“红榜”,排名后3位的县市进入“黑榜”;州直单位按得分进行排名。
二、实施时间
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情况于2021年一季度进行通报;2021年开始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通报。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根据全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确定: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纳税、获得信贷、政务服务9项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和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根据全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工作调整及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调整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不再另行发文。
四、评价步骤和方法
(一)委托评价。评价通报工作在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每次开展评价前,在主要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基础上,根据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全州重点工作任务,确定评价内容和目标值,并形成《评价工作方案》报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评价工作需要,深入县市、州直有关单位和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企业等,以座谈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题调查、电话访谈、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真实,于评价工作启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评估数据和相关情况提供给州发展改革委初核,初核后报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数据、问题确认。第三方评估机构将经审定后的评价数据以不同的形式反馈给各县市和州直牵头单位进行复核。各县市、州直牵头单位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检自查,如果对提出的评价数据有异议,在提出意见的同时提交详实的佐证材料,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反馈第三方评估机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组织核验。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州直牵头单位提出异议的评估数据和问题进行核验,采取实地调查、回访座谈、重点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核验,核验结果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牵头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四)评价评分。完成核验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计算得出各县市、州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评估得分和排名,形成评估报告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主要从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工作推进、任务落实、企业群众获得感等方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调整)进行评分。具体评分依据如下:
1.工作推进。大理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开展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专题研究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出台政策文件、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材料、州直配合单位的配合情况等。
2.任务落实。包括但不局限于州委、州政府部署的年度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措施落地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情况、改革创新工作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等。
3.企业群众获得感。通过情况核实、回访座谈、问卷调查、政务服务“好差评”分析等方式,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举措落实的满意度、问题反馈等。
(五)直接评定为“黑榜”的情形。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在单个评价周期内,营商环境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受到州委、州政府及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发生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国家以及省督查或明察暗访中因工作落实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大理州被扣分的;所报送的评估指标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造假的;对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达标建设等重点工作无实质性推进的,实行“一票否决”,县市直接列入该评价周期“黑榜”,州直单位排名直接定为后三位。
五、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通报。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结果、典型经验做法、问题清单,以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期督促整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聚焦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发现问题,深入查找原因,明确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通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州直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市的业务指导和与各配合单位的工作沟通,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在1个考评通报周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各县市、州直牵头单位要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列出整改完成时间表、路线图、任务图和责任人,形成整改计划报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限推进整改,并适时向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推进情况,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三)实行绩效挂钩。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结果与全州综合考评挂钩,将作为各县市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进入“红榜”的县市给予加分,对进入“黑榜”的县市给予扣分,具体加扣分办法由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细则(方案)中予以明确。州直单位排名前三位和后三位的加扣分事项参照执行。
(四)严格追责问效。连续进入“黑榜”3次的县市,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排名后三位3次的州直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红黑榜”考评结果、约谈情况等报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此制度作出调整。
附件:大理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理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及目标值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1 |
开办企业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市场监管局 |
州公安局、州税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局 |
|
2 |
办理建筑许可(权重15%)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 |
|
3 |
登记财产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州司法局 |
|
4 |
获得电力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能源局 大理供电局 |
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
5 |
获得用水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州水务局、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各供水公司 |
|
6 |
获得用气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各供气公司 |
|
7 |
纳税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税务局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州公积金中心 |
|
8 |
获得信贷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 |
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大理银保监分局 |
|
9 |
政务服务 |
参照云南省州(市)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和结合全州重点工作内容。 |
州政务局 |
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各进驻部门 |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通报制度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